8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典型案例目录
1. 遵义某铝业公司、湖南某铝业公司和张某、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 王某林、胡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 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陈某新等17人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 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水利局不履行圩堤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强、南昌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8.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蔡某贵通过案外人介绍,购买了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蔡家桥村五组方垅山和背岭埂山部分山场。同年10月左右,蔡某贵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修路、砍树工人,将山上天然阔叶林和马尾松(松材线虫病死木)砍伐,后销售获利。经鉴定,滥伐天然阔叶林蓄积量97.115立方米,马尾松蓄积量83.145立方米(系枯死木)。蔡某贵上述行为造成生态效益损失和林业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蔡某贵上述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费用8207.5元。蔡某贵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是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过程中主动发现,某林区小班存在滥伐林木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制定由外到内的侦查策略,从收购、天网视频、运输车辆、资金、砍树工人入手,抽丝剥茧查明案情。针对案件中存在松材线虫疫木松树枯死的情况,全面收集固定疫木证据,将枯死疫木与正常生长的活立木区分开。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蔡某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同步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3月,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某贵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柴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明确蔡某贵滥伐天然阔叶林蓄积量为97.115立方米,不计算滥伐枯死木蓄积量。蔡某贵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综上,判处蔡某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扣押的蔡某贵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上缴国库;蔡某贵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费用8207.5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宣判后,蔡某贵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便擅自采伐林木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已破坏了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但其滥伐的林木中除97.115立方米天然阔叶林外,另有83.145立方米马尾松已因松材线虫病自然死亡,系枯死木。已枯死林木与正常生长的林木相比较,其生态功能价值相对有限,非法采伐已枯死林木的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相对较小,对滥伐已因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损毁的林木不能与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结合被告人滥伐已枯死林木对森林资源破坏性较小,确定滥伐已枯死的林木蓄积量不计入滥伐林木蓄积总量,依法追究蔡某贵的刑事责任。这种“区别对待”,一方面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彰显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严肃惩处以及修复生态的司法理念,为类似诉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参考和指引,对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驾护航生态环境安全、助推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绿色发展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