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九江市委党校70余位在校学员、九江市人民检察院部分人民监督员应邀旁听了庭审。
2020年1月下旬,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诸多举措全民防控,要求民众在外出时佩戴口罩以阻隔病毒传播。因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暴增,为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1月26日至2月2日,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三人前往外省寻找口罩货源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约100余万个,随后拉邹某林入伙并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通过网络售至广东、贵州、浙江省等21个省市。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四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邹某林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三人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520余万元,被告邹某林在260余万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某献、程某、刘某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还应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