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简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简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的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与社会有关主(监)管部门共同开展职务犯罪社会预防的成功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探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检察机关将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存储,从而建立以行贿受贿主体情况、基本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为主要内容的犯罪信息系统。
■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受理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
■有关主(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对经人民检察院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经过几年实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
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组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厅的一个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工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要有以下职责:
★负责录入高检院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及相关行贿行为信息。
★管理维护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查询。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指导。
★开展贿赂犯罪综合分析和预测、防控。
功能作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综合效果:
▲遏制贿赂犯罪。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筛查,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阻隔,从而在行贿可能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与可能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架起一道“防护网”,可以有效预防行贿犯罪的发生,有“四两拨千斤”之功效。
▲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起检察机关与有关主(监)管部门联手防范贿赂犯罪机制制度,有力推动了社会化预防工作的开展。
▲促进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审查的必经关口,将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几率,促进了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促进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制度建设。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经营者抵制行贿、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诚信氛围。
发展历程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范围、申请程序、查询内容、处置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于2006年1月1日统一对外受理查询。
◆2009年6月,最高检对该规定做出修改,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同时,升级后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在全国推广和应用,各地检察机关对新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安装调试,并组织对软件的操作应用进行培训指导。
◆2010年,最高检正式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和对各地查询工作的指导。
◆2012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开通仪式,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实现全国联网。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
一、申请查询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查询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询事由,即因何事查询。包括查询涉及的具体事项、目的与用途,等等。
2、查询内容,包括申请查询的信息种类、被查询的单位、个人,以及查询信息的年限、时限,等等。
3、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查询事由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二)身份证明:
1、单位查询应提交介绍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公司、企业查询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查询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二、查询方式:
(一)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询。
(二)电话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时间。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到人民检察院提交查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进行查询。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通过传真将查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传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受理后约定提取查询告知函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实施查询。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到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即可提取查询结果告知函。
申请人未按时提取告知函的,告知函自电话约定之日起15日后将被销毁。申请人两次未按约定时间提取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机关不再为其提供电话预约查询。
三、查询受理答复时限:对符合查询申请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